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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投行评价标准明确!刚刚,中证协最新发布

发布日期:2024-03-22 10:21    点击次数:109

  12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优化执业质量评分方式,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督促投行强化质量意识,加快从注重“可批性”向注重“可投性”转变,引导证券公司全面提高投行业务质量。

  修订后的《评价办法》形成“1+4+1”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中,第一个“1”是指内部控制评价,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4”是指执业质量评价,反映证券公司4类投行业务即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的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情况。第二个“1”是指调整项,主要反映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目前,2023年评价工作基本完成,近日将尽快发布。总的思路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培育一流投资银行,引导行业不断提升投行综合业务的执业质量,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执业质量评分方式进一步优化

  原《评价办法》于2022年12月发布,规定暂对开展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评价。经过前期工作经验的积累,此次修订《评价办法》将评价范围扩大到了开展4类投行业务的证券公司,即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

  与之相适应,评价指标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完善,形成了“1+4+1”的指标体系,即投行内部控制情况评价、4类投行执业质量情况评价和以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为主的调整项评价。

  其中,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分为25分,具体包括两部分,一是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沿用原《评价办法》中的“内部控制”指标,基础分15分。二是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沿用并整合原《评价办法》中的“业务管理”指标,基础分10分。将原“业务管理”指标整合到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考虑是,“业务管理”指标反映证券公司对投行项目的内部管理流程,实质上是通过对项目的穿行测试来检验内控的执行情况,属于投行内控的一部分。

  执业质量评价的基础分共计75分。统筹考虑业务规模、市场影响等确定四类投行业务各自的基础分,股票保荐业务35分、债券承销业务20分、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10分、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10分。每类投行业务的执业质量评价进一步区分为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两部分。

  由于目前各类投行业务已分别建立了单项业务评价机制且内容较为成熟,市场普遍认可,为保持评价标准的统一且尽量避免增加行业机构负担,对各类投行业务的执业质量评价直接从相应单项评价中引用部分指标,并将得分按比例折算后计入,《评价办法》对引用的指标和计算方式都做了详细规定。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一些证券公司未开展全部4类投行业务,因此在相应单项评价中没有得分,对此类情况如何处理,是构建评价体系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在前期征求意见过程中,曾采取以相关证券公司所开展业务的执业质量得分作为其未开展业务得分的方式。但从试算情况看,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情形。对此,证券业协会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反复测算、对比,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最终决定将某类业务执业质量得分的中位数作为未开展该项业务证券公司的得分。这一处理方式,既兼顾了大型券商全面发展和中小券商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不同诉求,也较为客观的反映了现实情况。

  而调整项,打分方式为在前述评价总分基础上加分,现阶段以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为主,最高10分,根据投行服务科技创新企业情况进行评价。其他需要纳入调整项考虑的内容,经投行质量评价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实施,最高5分。

  评价结果供券商分类评价、白名单等监管使用

  按照最终评分,评价范围内的证券公司投行质量评价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原则上得分排序前15%~20%且不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列为A类,排序后15%~20%的列为C类,其余列为B类。

  参与评价的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如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因投行业务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或者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撤销业务资格的,评价分类不得确定为A类。

  又如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投行业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发行人、上市公司因投行业务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且其违法违规或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与证券公司构成重大关联的,证券公司评价分类不得确定为A类。

  《评价方法》明确,评价期结束后,证券业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投行项目评价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回溯验证,持续记录与评价内容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况。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投行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人员管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并将投行质量评价结果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证券业协会将评价结果报送证监会,同时抄送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供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参考使用。

  据记者了解,此次《评价办法》将进一步强化结果应用,不但将继续向社会公布,发挥声誉约束作用,还将与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白名单、行政许可等机制挂钩,发挥行政约束的作用,使评价“硬”起来。证券业协会在规则修订过程中已经同步开展了2023年的评价工作,目前已经基本完成,预计即将发布结果。

  督促保荐机构强化质量意识

  全面注册制实施以来,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监管部门严把市场“入口关”,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压严压实,促使中介机构提高执业质量和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同时,“严”字当头,加大执法力度,年内已有数十家券商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到罚单,在处罚之余也对未勤勉尽责的中介机构起到了警示作用。

  从新证券法发布到证监会先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注册制下投行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等文件,再到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发布自律性规则,资本市场对于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体系逐渐细化完善。

  业内人士指出,《评价办法》适应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需要,督促保荐机构强化质量意识,加快从注重“可批性”向注重“可投性”转变,引导证券公司提高投行业务综合执业质量。

  一位券商非银分析师表示,《评价办法》此次修订,从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分构成等方面进行优化,引导投行业务展业更加向科创类产业倾斜,服务国家战略;也有助于推动投行业务聚焦主责主业,把握投行业务质量,降低因投行项目质量不足产生的风险。